好友之间小聚,不少人会选择饮酒助兴,举杯共乐,但因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部分人员酒后驾车,轻则触犯法律,“醉上加罪”,重则威胁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增强职工群众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与检察院、连队联动,对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了巡回审判,组织了连队职工20余人旁听庭审。
酒后驾车酿事故
7月24日晚十点左右,杨某与朋友刘某电话相约去刘某家小聚。来到刘某家后,两人开心畅聊,共同饮酒至次日凌晨一点多。期间,杨某喝下半瓶白酒,刘某喝下两瓶啤酒。见时间已晚,两人都喝得“醉醺醺”,刘某便让杨某在自家留宿,自己也回房休息。
7月25日凌晨五点多,杨某决定回家,认为饮酒后休息了一会儿,并不影响自己开车,并且时间还早没有人查,自己家离得也不远,便驾车回家。结果杨某开车离开朋友家小区没多久,便与道路中心隔离栏发生碰撞,随后驶离,到居住小区后又与小区大门发生碰撞,造成了驾驶汽车受损、道路中心隔离栏和小区大门受损、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31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官判罚没商量
庭审现场,杨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最后陈述阶段结束后,法官对被告人开展了法庭教育,就酒驾和醉驾的标准、危害和法律后果作了警示,并进行释法说理,杨某表示认识到了酒驾对社会的危害性以及对自身和家庭造成的严重影响,真诚认罪悔罪。
法庭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