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交物业费,物业为我家干了什么?连房间的卫生都没有打扫,凭什么还要我继续交物业费?”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最常见的纠纷往往都因物业服务水平引起。近日,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物业纠纷案件。
没签合同,服务不好,拒不缴费
2019年,幸福小区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管理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为物业管理、安保服务、绿化管理、垃圾清运、路灯管理等。
王某为幸福小区7栋1单元1001室房屋所有权人,2019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王某一直未交物业费、垃圾清运费,物业公司多次催要,王某拒不缴纳。
“合同又不是和我签的,服务又不好,凭什么要我交物业费?我不交。”
沟通无果,诉至法院,依法判决
2024年3月,多次与王某协商无果后,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王某交纳2019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垃圾清运费5930.2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01.9元。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幸福小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王某作为小区业主负有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王某称物业公司没有清洁其房屋内卫生故不应缴纳物业费的意见,由于物业服务是对业主共有部分提供物业服务,王某的抗辩不能成立。
考虑到双方之间并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行为的违约责任,且双方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是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改善全体业主生活环境的保障,为帮助双方和谐相处,对物业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垃圾清运费共计5930.26元。
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判决后,王某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对一审判决不服,遂向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官,我有证据,可以证明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到位,小区内垃圾多,停车不规范,存在消防隐患!而且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安装快递柜、饮水机、充电桩的收益也没有向小区居民公开!”
“安装这些便民设施,我们物业公司是一点收益都没有啊!而且我们还自费把小区内的空地进行平整,就是为了让业主可以方便停车。”
经过开庭审理、庭后合议,二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反观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王某的上诉请求。
法官提醒
物业费是维持小区正常运转、保障居民居住品质的重要资金来源。然而,不少小区业主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费用收支不透明等缘由拒交物业费,法官在此提醒:
1.物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切实提升物业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程度,认真听取业主们的合法诉求和意见建议,努力提升广大业主的服务体验。
2.业主也应认识到物业服务工作与自身生活便利之间的关系,加强合同意识和契约精神,在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的情况下,主动履行按时支付物业费的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