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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小孩游乐场里不慎受伤,谁之过?
作者:唐梅梅  发布时间:2024-03-01 18:13:05 打印 字号: | |

“啊!妈妈,我好疼!”此时传来一阵阵哭声,小孩摔倒受伤了。

2023年,王某在其母亲李某的陪护下,到孙某开设的儿童成长乐园游玩,在淘气堡内玩耍时摔伤,随后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系左肱骨骨折。

游乐场,是许多家长带孩子户外游玩的首选场所。

但看似好玩的游乐场,实则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一旦孩子在玩耍过程中意外受伤,责任如何划分?收了门票的游乐场要承担责任吗?孩童们聚在一起玩些小游戏,在日常生活中实属寻常,可是一旦疏忽大意,那孩子们玩耍的“乐园”,就会变成侵权责任纠纷的“事故多发地”。

近日,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庭前调解了一起由玩耍“淘气堡”项目不慎受伤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法院结合事故发生原因及原、被告过错程度,确认的损失合计:16507.53元。判处游乐场对孩子受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9904.52元(16507.53元×60%),其余40%的损失由孩子监护人自行承担。

由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再次将游乐场上诉至二审法院。

李某认为,作为公共经营场所,游乐场对在此游玩的消费者负有安全提醒和安全保障的义务,游乐场未尽到相应的提示、危险预防、危险消除等义务,致其小孩受伤。

因此,游乐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孙某辩解道:“你家小孩虽然当时只有两三岁,但是家长也在淘气堡上陪同看护了,且我们的设备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也安排了专门的安全人员,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

法院认为,王某受伤时,未满3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在王某玩耍时疏于看管,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应对王某的受伤承担部分责任。游乐场公司作为公共场所,负有高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提供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受理案件后,周法官查阅一审案卷笔录,理清案情脉络。

在庭前,周法官就以电话联系的方式,通过法律释明、案情分析、教育引导等角度切入。

周法官:“说一千道一万,你的孩子没事,才是万幸!其实,你家孩子上淘气堡玩耍,其实际年龄是不符合淘气堡相关要求的,而且你作为监护人,当时也上去陪同了,就应该预料到危险事件的发生。”

李某:“我自己也很愧疚,当时孩子一心想上去玩,我都拦不住孩子,结果意外就发生了。”

周法官:“其实,对家长来说,孩子不受任何伤害,才是最终的目的!既然意外发生了,最重要的是吸取怎样的教训,如何让损失降到最低点,如何让孩子以后学会自我保护!”

李某:“法官说的对,确实孩子安全健康才是最重要的。孩子没事,家长悬着的心才能放下来!”

周法官:“对,你能想明白这点就好。父母一切都是为了孩子,不能因为赔偿多少的事情,再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让孩子健康成长,才是很重要的!”

李某:“法官的话在理,感谢法官的耐心指导。”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之下,双方自愿达成并签署了调解协议,被上诉人孙某给付上诉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9905元,且孙某当场履行了赔偿款。至此,双方化干戈为玉帛,一场因小事引发的纠纷,落下帷幕。

 
责任编辑:刘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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