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找到托某了,现在我把他叫过来一起还钱”,一大早案件当事人托某、马某两人就来到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将20000元款项交到承办法官手中。
委托放羊
结果年底羊儿“不翼而飞”
2013年10月1日,吾某与托某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原告100只生产母羊、5只公羊承包给托某饲养,饲养期为1年,酬金为30只小羊,约定合同期满后托某返还全部承包的羊,如果不能返还则按照每只羊1100元的价格赔偿给吾某。
合同到期后因托某未按时履行返还全部羊只,2016年1月25日,吾某与托某签订补充协议,双方进行清算,把羊折算成人民币,经计算托某应向吾某支付176200元,协议约定2016年12月1日前付清。
法院成功调解
夫妻约定共同还款
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托某未按照约定履行,吾某遂将其告到法院,经过法官调解吾某与托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每年偿还20000元,直至全部付清,托某妻子马某自愿作为被告与托某一起偿还欠款。
起初的4年,托某总是按时将款项打到吾某的账户中,但是在2022年开始,托某就再也没有支付过剩余的款项,人也搬离了原来的住所,一时间无法查找下落,无奈吾某来到法院寻求帮助。
理念不合夫妻离婚
该不该继续履行
在了解到托某没有按照调解书履行后,承办法官尝试与托某进行联系,但是电话已经是空号,为了能够尽快让吾某拿到钱,承办法官通过走访36团4连辗转拿到了托某妻子马某的联系方式,经过与马某的联系才知道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2021年11月托某与马某因为感情破裂在若羌县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也约定了吾某的欠款由托某自行进行偿还。所以马某认为既然两人在离婚协议中对欠款的偿还进行了约定,那么她就不用去偿还了。
承办法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向马某进行了释法说理,经过耐心的解释,马某也意识到两个人之间的约定没法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同时如果不及时还清欠款那么有可能她自己的征信就会受到影响,一听到自己会因为这件事影响到征信,马某立马表示给她一段时间,她负责找托某将欠款还清。
为征信她独自进山
只为能够按时履行
2023年5月10日,托某和马某一起来到法院偿还了欠款。
原来马某在得知如果不还钱可能会影响她的征信后,就托人打听前夫托某的信息,在了解到托某进山放羊后,马某自行驱车到100公里以外的山里将正在放羊的托某找到,将其带到法院并及时将欠款交给了原告。
诚信畅行天下,失信寸步难行。
法官提示,拒绝履行生效文书义务,不仅难逃执行,更要吞下失信的恶果,面临失信联合惩戒。自觉依法履行义务,珍视信用才是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