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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劝离不劝和?
作者:文云龙 李姣蓉  发布时间:2023-06-05 16:10:35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

面对婚姻,法官只会当“和事佬”吗?

并不是,为让双方当事人和平分手

法官同样“操碎了心”。


近日,第二师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苏塘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矛盾激烈的离婚案。

一边是无法继续忍受的丈夫,一边是坚决不愿放手的妻子,苏塘人民法庭法官是如何化解这场恩怨纠葛,让双方和平分手的呢?

丈夫抑郁起诉离婚

法庭调解重归于好

杨先生与王女士是同学,两人从相识相恋再到结婚生子,可谓幸福美满、让人羡慕。

但渐渐地,王女士总是怀疑杨先生与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一发现杨先生和哪位女性说话,就会给该女性打电话,甚至有时会跟踪杨先生。

长期下来,杨先生整日处于焦虑状态,后经医院诊断为抑郁症,并办理了住院。

2022年11月,杨先生到苏塘人民法庭起诉离婚,经过法庭调解,王女士愿意改正疑心问题。

杨先生表示,愿意给王女士一个机会,从当日起算6个月,若王女士改正疑心问题就好好生活,若不改正会再一次向法院起诉。

丈夫再次起诉离婚

调解不成陷入僵局

在法庭调解双方和好六个月后,杨先生再次向苏塘人民法庭起诉离婚。

承办法官阅卷后发现,距离杨先生第一次起诉离婚,刚满六个月,可见杨先生解除婚姻关系的决心。

杨先生的病情相较上次更加严重,但王女士坚决不肯离婚。

为打开双方心结,承办法官果断安排庭前调解,同时告知杨先生,如果需要,法庭可以为他安排免费的心理疏导。

杨先生哭诉称,他目前心如死灰,这半年瘦了10公斤,每天吃不好、睡不着,已经没法工作了,请求法官能够判离。

承办法官进行了大量调解工作,多次与王女士沟通,但其每次态度都摇摆不定,调解方案屡次改变,庭前调解未能成功。

法官公正调解化解感情纠葛

进行心理疏导温暖百姓心头

杨先生第二次起诉时双方已分居两年多,符合民法典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为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一次性解决问题,承办法官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特意询问王女士,如果判离婚,是否需要分割财产,并同时询问杨先生,是否因王女士提出的分割请求需要新的举证期限。

承办法官秉持严肃中立的态度,在充分保障双方权益的同时,也对双方不当言行及时批评制止。

考虑到双方矛盾激烈,承办法官决定采用“背对背”调解和当面调解相结合的调解方式,以便探清双方的真实想法。

经过近3小时的调解和疏导,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王女士名下的某轿车与38团某小区房屋均归王女士所有,位于重庆市的某小区房屋归王女士与杨先生的女儿杨某某所有。

在签收调解书后,杨先生压抑已久的泪水夺眶而出。

承办法官意识到,杨先生需要的不仅仅是一份调解书,更需要有针对性的心理干预。

法官继续耐心做好案后安抚工作,并再次建议杨先生接受法庭安排的免费心理疏导服务。

听到这里,杨先生表示,“婚姻的痛苦虽然没办法这么快消除,但是法官为我做了这么多事,非常感激。”

至此,该起离婚纠纷圆满解决。

小案件彰显大情怀,二师法院始终坚持为民情怀,根据个案不同情况,为每一位当事人“量身打造”配套司法服务,奉献司法温暖,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责任编辑:王梦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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