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采棉机的便利与快捷,辖区大部分农户都选择以机采的方式采摘棉花,由此产生了一种新型行业:采棉机所有人向农户提供机采棉服务,赚取机采费。然而,这也催生出相应的纠纷。
2021年,闫某以自己所有的采棉机,与二十九团某连队多名农户签订机采棉服务合同,约定以每亩160元向该连队农户提供机采棉服务,待机采结束后10日内由农户一次付清机采费,如有违约将承担相应违约金。
在那个金风送爽的秋天,经过数天地辛勤劳作,闫某本以为可以小赚一笔,但是等待数月,依旧一分钱都没有收到。闫某联系多名农户,他们都说已经付过了,但是自己又确实没有收到。那这采棉机的钱到底去哪了?
2023年3月,在多次向农户索要机采费无果后,闫某一纸诉状将连队农户贾某诉至第二师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法官第一时间与被告联系,询问案件的情况并约定了调解时间。
2023年4月10日,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进行调解。可一见面,双方就争论不休。
“钱,我们已经付过了,我们是不可能重复掏两次钱的!”被告贾某坐下后便坚决表明自己的态度。
闫某当即拿出双方当时签的合同,质问道:“这合同是你亲自签的吧?”
“合同是我签的没错,但是钱已经付过了,付给了中间人韩某,我们连队的人都把钱给了韩某,所以你不应该找我要钱,应该找韩某要钱啊。”贾某委屈地说道。
“我根本不认识韩某,也没有委托韩某收钱,我跟谁签的合同就找谁要钱!”闫某不依不饶。
见双方这么争吵下去也不是办法,承办法官立即劝解双方:“大家都冷静一下,既然来到法院了,那就是要解决问题的,不能你说你的、我说我的,那这样还怎么解决?”
等双方情绪均缓和下来后,承办法官根据该案证据,向贾某释明:机采棉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原被告本人,被告贾某所提到的韩某与原告闫某无直接关系,闫某只能向机采棉服务合同的另一方即贾某,主张采棉机的费用。
闫某此时也表示,因为双方都是受害方,且贾某种植棉花确实辛苦,如果贾某愿意达成调解,自己也愿意放弃主张违约金。
听了法官的释明和闫某提出的调解方案后,贾某的态度有所缓和,不再坚持之前的意见,但还是有所顾虑“我给韩某的钱咋办?”
看着贾某愁眉不展,承办法官又多次联系韩某,希望韩某可以来到法院协商解决问题,无奈的是一直联系不上。
可该起案子不能因韩某而搁置不解,法官便向贾某提出建议:对于你的损失,你可以凭借手中的收据,向韩某主张损失,但目前要紧的是把这个案子调解完。
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劝说及释法明理后,贾某终于表示愿意向闫某支付机采费,但因正值农忙时节,资金比较紧张,希望宽限一些时间。
另外,贾某还提出其丈夫名下的地也是闫某的采棉机提供的机采棉服务,希望两块地的机采费能一并处理。
对贾某提出的调解意见,闫某考虑后表示:“两块地的机采费一并处理对我和贾某来说是好事,现在确实是农户资金紧张的时候,我也理解,所以我愿意等贾某棉花收获卖掉之后再向我支付机采费。”
考虑到贾某及其丈夫的实际困难,闫某在原本13680元的机采费上又做出了让步,仅要求贾某夫妻二人支付13000元。
“大哥,感谢你的谅解,你放心,等我们资金回转,一定及时把钱给你。”贾某夫妻二人作出表态,若他们没有在2023年10月31日支付所有欠款,他们愿意承担3000元违约金。
同时,对于如何向韩某索要赔偿,承办法官向贾某给出了具体的建议。贾某也表示其后期将凭借韩某出具的收条找韩某协商退回已支付的钱。
至此,该起纠纷经过法官的调解,在原被告双方互为体谅的基础上,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有话说:
农忙时节,关于农机设备的租用、服务也逐渐增多,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使广大农民群众免受不必要的损失,租赁或提供服务的双方一定要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金钱给付更加需要谨慎小心,双方保存好相关的证据以及收据,不要随意付给他人,或请他人转交,避免自己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