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成功后不见踪影
2020年,李某在29团承包农田种植香梨,期间,雇佣了29团的7名农民工为其采摘。
2021年2月,李某写下欠条,载明尚欠王某等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0000余元。
后来,李某并未在承诺期限内给付,7名农民工遂将李某诉至第二师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工资。
案件调解后,李某未按调解书履行,王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踏上漫漫执行之路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执行干警在受理案件后立即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股票、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
通过调查落实,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考虑到李某系乌鲁木齐某公司的法人,且多年经商,不可能没有能力履行这20000余元,执行干警遂日夜兼程奔赴乌鲁木齐市,寻找李某下落。
历经八个小时的奔波,执行干警抵达了李某及其公司在乌鲁木齐市的所在地,却被告知该房屋均系李某租赁且一年前就已经搬走。
执行干警开始查找户籍及公司线索,依旧毫无收获。
四处碰壁后灵机一动
屡屡碰壁后,执行干警决定去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试试运气,结果发现李某在当地法院也有执行案件。
经当地法院协助查询,发现李某在沙雅县承包了工程。
考虑到李某现在可能身处沙雅县,执行干警便立即出发,于次日深夜抵达了沙雅县郊外的某工地,终于在此处找到了李某。
执行干警面对面与李某摆事实、讲道理,讲清法律依据、阐明利害关系。
见此情况,李某知道今天是躲不过去了。
最终在法律的威慑下,李某当即给付了20000余元。
三日后,执行干警将这些工资发放到了农民工的手里。
拿到钱的7名农民工表示:“人民法院为人民,谢谢法院的同志。我们去要工资根本找不到人,要不是法院,这个钱我们肯定要不回来,真是太谢谢你们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