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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让拉一个说不行 花了32万元买的木材 到底是谁说了算?
作者:张艺馨 马 辉  发布时间:2022-12-26 11:14:51 打印 字号: | |

最近马某有点倒霉,从乙公司花钱买的木材,树都砍完了,却冒出来个甲公司不让拉走,这找谁说理去啊?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接到了马某的诉状,让我们跟随法官一起给他评评理吧!

钱也付了人也找了,就是拉不上木材!

2021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乙两公司共同购买、加工、采伐涉案林带。2021年10月15日,乙公司将涉案三条林带内木材以32万元价格卖给马某,马某将购买林带木材款支付给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艾某,并开始进行采伐。没想到在拉运木材时,马某却遭到甲公司阻拦,不让其拉运,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马某多次与乙公司艾某进行协商,艾某却说:“我把钱已经转给甲公司了,你找他说去”。马某找到甲公司,甲公司却称并没有收到钱。两公司相互推诿,马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原告购买的价值32万元木材。


甲乙公司相互推诿,到底谁在说谎?

开庭当天,原告马某情绪激动:“法官,当时是甲公司牛某通知乙公司艾某,艾某又通知我去采伐木头,我采伐完了木头,甲公司牛某又不让我拉走。你看我有合同,也有转账证明,还有艾某给我打的收条、聊天记录,怎么我掏了32万元,却拿不到木材啊?”

被告乙公司艾某说道:“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有合作买卖木材的协议,他们公司负责招标、办理采伐手续等,我们公司负责伐树、运输、销售。原告是给我付了32万元的木材款,我收到以后就把钱转给甲公司了,现在他们公司不给木材,所以我与马某达成的木材买卖协议无法履行,马某说的都是事实。”

被告甲公司说:“案涉木材买卖合同是马某与乙公司艾某签订的,又不是跟我们签订的合同,马某不应该告我们公司,也没有理由让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另外马某把钱打给了乙公司,又没有给我们公司打钱。我们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告诉讼主体错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层层厘清,事实浮出水面

经庭审法官查明,2021年8月2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双方就木材加工、采伐等事项进行合作,还特别约定,所有财物流动都要经过双方对公账户,合作协议加盖了双方公司公章。2021年9月13日,甲公司参加了涉案树木的竞拍,最终被确认为中标人。甲公司中标后,甲、乙两公司按照签订的合作协议各自执行合伙事务,前期二被告之间合作顺利,未发生纠纷,部分林带也已采伐、销售。2021年10月15日,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艾某与原告马某达成口头协议,将三条林带的木材以32万元的价格卖给马某,由马某自行采伐。协议达成前,艾某向马某出示了甲、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协议达成后,马某即向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艾某支付了购买林木的全款32万元。艾某收到原告支付的木材款后,于当日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32万元木材款转到了与甲公司的对公账户。乙公司将款转给甲公司后,甲公司通知乙公司采伐,乙公司通知原告马某进行采伐。到2021年11月,马某将三条林带林木基本采伐完毕,在准备进行拉运时,被甲公司进行阻拦,不让原告马某拉运。

法官:收了钱却不履行交付木材的义务,构成违约!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与乙公司达成的口头林木买卖协议、乙公司与甲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均为有效协议,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交付了木材款,被告应当履行交付木材的义务。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两被告合作经营涉案林木,明确分工项目和盈利分配,甲公司按协议约定进行竞拍、办理采伐许可证,乙公司按照协议约定采伐、销售木材,并将销售木材款转付给甲公司,双方为实现共同事业目的履行合作项目,二被告之间系合伙关系。乙公司根据合作协议与原告签订木材买卖协议,收取木材款,将款转给被告甲公司,系执行合伙事务行为,故甲公司称其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诉讼主体错误等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两被告不履行交付木材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向原告交付木材的义务。

最终,被告乙公司、甲公司被判决共同向原告马勇川交付价值32万元的木材。


原告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场纠纷就此结束,马某历经坎坷终于获得了自己花钱购买的木材。

 
责任编辑: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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