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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药致棉花受损 维权却处处碰壁?不用发愁,法官出手了……
作者:谢桂芳 、李雪、马辉  发布时间:2022-12-26 11:10:44 打印 字号: | |
人们常说“农业生产路千条,科学用药第一招”,农民种地提倡科学喷洒农药,防治病虫害,但农药一旦使用不当,很容易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


121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成功处理了两起因喷洒农药导致棉花受损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今天真的太感谢你们了,纠纷这么快就解决了,给你们今天的工作效率点个赞!原本以为这两起案件没有调解的可能,没想到在你们多次努力下,案件能够圆满化解,你们辛苦了。”第二师三十团四连的职工杨某等5人高兴地对诉讼服务中心的谢法官说道。


(图源网络)



花钱买药为治棉花虫害,岂料却“害”死了棉花!
2022年7月,原告杨某等5人种植位于第二师三十团四连的249.12亩棉花受虫害,原告杨某等5人在被告新疆某公司处购买了克欢25瓶、大均14瓶、可汗5瓶,并且被告要求原告按照克欢每亩用量100克、大均每亩用量50克配比进行使用,且称不按此配比使用,则没有效果。
后原告杨某等5人按照被告告知的方法和配比将所购买的农药使用到棉花上。农药喷洒后,原告杨某等5人地块棉花叶片发黄,上部花蕾脱落,受损严重。
损害发生后,原告杨某等5人找到被告新疆某公司协商,被告承认系药害所致,但被告不愿赔偿损失。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故原告杨某等5人将新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新疆某公司共赔偿杨某等5人两块棉花地的损失共计60000元。
棉花损害不易鉴定,尝试调解却陷入僵局......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对案件材料进行详细了解,认为该两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较大难度,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的话,原告需要对棉花所受损害是否属于药害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目前新疆范围内没有具备药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如果进行鉴定的话,会产生高昂的鉴定费用。
基于上述因素,法官认为最好是能够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化解这两起案件。
在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的过程中,承办法官帮助双方分析案情,厘清双方责任,重点劝解被告新疆某公司认清自身错误,赔偿对方损失,同时劝杨某等5人理性对待问题,不能漫天要价。但双方争执较大,互不相让。
条分缕析陈述利害关系,一次不成下次继续!
原告认为棉花受损较为严重,导致棉花产量减少,而且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与实际损失相符。但被告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棉花受损与被告销售的农药有关,而且即使是药害,也不能证明是被告销售的农药导致,被告提供的农药配比也是按照规定进行,被告不存在过错。双方均要求对受损情况进行司法鉴定,调解一度陷入“死结”。
鉴于双方态度比较坚决,承办法官决定先让双方冷静一下,同时采取“背靠背”调解方法,分别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审理程序。法官告知原告,棉花已经进行了采摘,如果进行诉讼程序后启动鉴定,可能不具备鉴定的条件,最终有可能会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同时也告知被告,作为农药销售公司,应当本着诚信经营、以和为贵的角度考虑问题,这样生意才能做得长远,在棉花生长过程中原告使用被告出售的农药后产生棉花损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被告应当给予原告适当的赔偿。如果被告仅一口咬定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就拒绝赔偿,势必会对今后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能因小失大。
法官引导双方从互谅互让和有利于生产角度出发,各自退让一步。于是让双方回去考虑一下,等待下次调解。
独辟蹊径使用“三步走”策略,最终一举化解这“复杂的难题”
12月19日,承办法官组织了第二次的调解。在上次调解的基础上,承办法官采用“三步走”策略:一是讲清调解“自愿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简便、灵活、快速的优势,打消双方顾虑,帮助树立调解的信心。
二是“法、理、情”相结合分析案情。采用“背对背”的方式,向原告杨某等5人重点讲解药害并非造成“绝收”,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是不能按照太高的标准进行赔偿。对被告新疆某公司重点讲解即使农药是合格产品,但是杨某等5人的棉花确实因为其销售的农药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且赔偿原告杨某等5人的损失。
三是定损失,止纠纷。经过承办法官一番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双方确定了赔偿的标准,对损失严重的一块地的三个原告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赔偿,对损失较轻的一块地的三个原告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
最终,被告新疆某公司当庭一次性向原告杨某等5人共计赔偿6000元,为两起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双方当事人也表示对法官的认真释法、耐心调解表示高度认可。


 
责任编辑: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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