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候大姐的丈夫因病去世,年迈的公公老张受不了如此打击也病倒了,侯大姐一直在公公身边照顾起居,一直没有改嫁。
随着时间地流逝,老张对儿子的去世一直难以释怀,自己的病情也逐渐加重,一直认为是儿媳导致儿子英年早逝,让自己白发人送黑发人,言语无时不在中伤侯大姐,心力交瘁的侯大姐也生病了。生病的侯大姐无法继续照顾公公,在通知了老张的三个子女之后,侯大姐选择了离开。
2018年的冬天,也就是侯大姐离开两年之后,公公去世了,只留下一套房产,三个子女打算将房子卖掉,去公证处走了一遭才知道,房子有侯大姐的份额,联系到侯大姐想让她放弃自己份额,侯大姐拒绝了。于是乎,老张的三个子女将侯大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将该房屋的4%判归被告,三个原告各占32%。
法官考虑到遗产继承属于家庭内部的事情,便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被告侯大姐看着法官言辞恳切地说道:“法官,我只争取我合情合理合法的部分,我是个讲道理的人。老太太去世之前也是我一直在身边照顾,老爷子身体不好的时候,我是因为我自己的身体原因才没能继续照顾。”
原告张二哥步步紧逼,一子不让:“你虽然是我们老张家的媳妇,但是我大哥已经去世了,你也没有孩子,要那么多合适吗?按我的计算方法给你的已经很多了。”
“既然你要说计算方法,那我就跟你好好算算,2007年老太太去世,房子是老两口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子的50%作为遗产由四个子女和老爷子继承,各占10%。2013年我爱人去世,房子的10%是夫妻共同财产,5%是遗产由我和老爷子继承,各占2.5%。2018年老爷子去世,房子的62.5%作为其遗产继承,我因为身体原因不能继续照顾老人家到去世,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但也正是因为我没有照顾老人到去世,所以我自愿放弃一部分,13%才是我应得的!法官,您才是居中裁判的,您看我们谁的才更合理。”侯大姐条理清晰地分析完之后,看向法官。
“案件事实的经过我清楚了,下面我站在法律角度给你们说一下。说到遗产继承,我们首先想到的是父母、配偶、子女可以继承遗产,也理所应当继承遗产。法律为鼓励年轻人赡养老人,作出了女婿、媳妇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且不影响子女的代位继承。所以被告的算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可以支持,但是之所以选择调解的方式,就是考虑到你们总归是一家人,而且被告照顾你们的父亲那么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没必要非得对簿公堂。”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希望还是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告三兄弟接受了被告的方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为继承。
第十九条 对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