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焉耆垦区人民法院化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既缓解了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的关系,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保障。
李某:“喂,焉耆垦区人民法院吧?我和我前夫离婚3年了,前夫好长时间没有给过抚养费了,娃娃马上要上学了,咋办?”
张法官:“大姐,别急,这个事儿我们肯定给你解决…”
经了解,汪某和李某婚内育有一子,双方于2019年7月因感情不和在和静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母亲李某抚养,汪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孩子成年。起初,汪某一直依约履行,但自2020年起却未支付抚养费,而李某因照顾小孩无暇全职工作,兼职收入有限、经济较为拮据,无奈之下只能诉至法院寻求帮助。
事关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承办法官张蕊了解基本案情后,积极联系汪某,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为妥善处理纠纷,决定以诉前调解的方式开展工作。因双方当事人不便到院参加调解,故调解采取线上的形式进行。
调解中,汪某对金额有争议,表明自己不排斥支付抚养费,只是现在也是在打零工,收入不稳定,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模棱两可,双方一时情绪激动,争执不下。
经张法官陈述利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积极做双方思想工作,并进一步释法说理:亲情是无价的,虽然现在双方已经离婚,但李某生活拮据,无力独自承担婚生子基本的生活费用,孩子尚年幼,即将上学接受教育,作为父亲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两种义务有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关系。
最终,汪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双方终于就抚养费的支付达成和解协议,汪某于2022年底前一次性支付28800元,后期仍按每月1200元的标准按时向李某支付抚养费。本案的高效调解依法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让离婚后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不再缺席。
抚养费是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的重要物质保障,对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尤为重要。抚养费的拖欠往往使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受到影响,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法官说法
关于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审理,法院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保证其个人身心健康发展,又要考虑双方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