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辛辛苦苦把种子培育成苗苗了,你把苗苗拿走不给我钱,三千多盘苗苗啊!”“咋就三千多盘了,我就28亩地根本用不了那么多,你别胡说八道!”孙某和王某到法院后仍在争吵。这究竟怎么回事呢?
原告孙某和被告王某系同一团场职工,孙某一直在搞大棚育苗,王某从事土地种植。2021年,王某买来种子,委托孙某为其育苗,王某向孙某支付育苗费,双方未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2021年4月,被告王某联系司机以自提方式在孙某处拉走辣椒及西红柿苗,但未进行结算付款。孙某想着双方都是本团的,已经认识很多年了,也并未要求王某当场付款,想着等年底王某将农产品全部卖完后王某肯定会付款。
到了年底,经孙某多次催要,王某仍找各种理由拒不付款。2022年1月15日,孙某通过电话向王某索要3000多盘的育苗价款共计3万多元无果,第二天双方在该团司法所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王某以孙某辣椒苗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仍不愿支付育苗款,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孙某无奈将王某起诉至焉耆垦区人民法院。通过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孙某提供的2022年1月15日的通话录音,法院认为,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承揽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自觉履行义务。被告王某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主张孙某提供的西红柿苗和辣椒苗存在质量问题,均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应向孙某支付育苗费用34000元。
接到判决书的王某坚持认为,自己仅仅是拉走了几十盘西红柿苗,而且辣椒苗的生长情况也不尽人意,因此一直都拒绝支付育苗款,他认为只要自己不支付这笔钱,孙某就拿他没办法,于是从一开始的推辞变成了直接拒接孙某电话。
无奈,孙某向焉耆垦区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执行法官的询问,王某依旧拒绝支付育苗款,并且态度恶劣。执行法官多次与其交涉无果后,通过网络查控的方式,线上冻结了王某的网络资金和银行账户。王某的账户被冻结后,无法通过账户进行交易,生意也没法做。
生活陷入窘迫的王某,2022年6月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说愿意支付育苗款,给两个月的时间,肯定能还清。2022年7月27日,王某向孙某支付完34000元的育苗款,执行法官为其解除了财产冻结,生活恢复了正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2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其期限不明确或没有约定的,依照民法典第510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诚信是做人最基本的素质,是人际关系得以维持的准绳,只有诚信待人,才能让我们的人生走得更坦荡,只有诚信做事才能让我们的人生之路走得更长远、更安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