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不想起诉的,但高昂的医疗费用我承担不起啊”义务帮工人吕某向法官哭诉道。
义务帮工本是助人为乐的好事,是社会提倡的优秀品质,不料因此意外致残,但事主却屡屡逃避责任,使“活雷锋”面临“流血”又“流泪”的困境。
近日,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在执行法官的帮助下,被执行人谢某先行支付4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吕某,于年底之前给付1万元,剩余案款从退休工资中每年划扣2.5万元至还清为止。
案情简介
据悉,吕某和谢某是同村邻居,两家关系亲密,在外人看来亲如兄弟的两家人为何会反目成仇呢?一切还得从一场意外事件说起。
2010年6月8日,谢某去自家果园喷农药,来到果园才发现打药机太过于沉重,自己一人根本没有办法将其从车上搬运到果园里。
正着急时,好兄弟吕某途径此地看见谢某的窘迫,二话不说就上前去帮忙。但在搬运打药机的过程中,打药机的药罐突然脱落,吕某躲闪不及被脱落的药罐砸伤。
吕某受伤后,被送去医院治疗。后吕某的伤情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出院后两年内不能从事重体力活。而谢某就简单去医院看望过几次,不但没有支付任何医疗费,而且之后也不再理会吕某。
于是,吕某在家人劝说下于2011年2月28日将谢某起诉至焉耆垦区人民法院。在法庭调解环节,法官问道:“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吕某本来就是在家人的劝说下才来起诉谢某的,于是向法官说道:“我愿意调解,不愿意真的和谢老哥对簿公堂,如果对簿公堂我和谢老哥的关系就真的回不到过去亲如兄弟的状态了”。谢某见状也同意调解。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谢某于规定日期前赔偿吕某相关费用15000元。
吕某不想和谢某对簿公堂,原谅了谢某,也想和谢某重归于好,但吕某的心意终归是错付了!
调解书生效后,谢某未能按照之前达成的协议按期足额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甚至还分文未付。吕某曾多次去谢某索要赔偿,谢某不是推脱过些日子给,就是躲着吕某根本不让吕某进家门。吕某对谢某失望至极,错付的那颗“热心肠”也彻底凉透了。
于是,吕某于2019年3月再次将谢某起诉至焉耆垦区人民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后期治疗费等相应费用。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谢某赔偿吕某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谢某躲避在外、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吕某向焉耆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谢某名下的房产、银行卡、微信、支付宝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并多次打电话与谢某进行沟通,到其家中去释法明理,积极作思想工作,但谢某仍然想逃避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谢某称法院判决不公平,自己与吕某之间不存在帮工关系,就是邻里之间的互帮互助,造成损伤是不需要赔偿的,即使要给也只是象征性的给一点,不可能给这么多的。
面对谢某的吐槽和质疑,执行法官耐心地给予专业解答,但谢某仍然固执己见,不肯支付赔偿款。
执行法官决定采取强制措施,谢某看见银闪闪手铐戴在了自己的手上,开始慌了。在即将被带上警车的过程中看到邻居对自己指指点点,说自己忘恩负义,这下谢某彻底慌了。于是赶紧对执行法官说道:“你们不要抓我,我愿意支付,但我一次性那不出这么多,可不可以分期支付”。
在取得吕某的同意下,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谢某先行支付4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吕某,于年底之前给付1万元,剩余案款从退休工资中每年划扣2.5万元至还清为止。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以案说法
家里有事,邻里亲友来帮忙,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但在此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究竟是构成“义务帮工”,还是构成“普通帮忙”,处理结果往往大相径庭,因此在法律上对这些伤害纠纷予以界定显得尤其重要。义务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等给付,为他人的事务无偿提供劳务的人。
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该规定说明,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被帮工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在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不考虑承担责任的被帮工人有无过错,只要义务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
案例中,由于谢某没有拒绝吕某的帮工,且在谢某要求下进行搬运打药机作业,吕某本是一片好心帮邻,谁料招来一场横祸,致自己受伤,而谢某应对吕某因帮工活动致伤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