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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装修纠纷 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柳暗花明!
作者:李雪  发布时间:2022-09-09 16:14:24 打印 字号: | |

一起装修纠纷

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

直到他们来到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进行诉前调解

......

半途而废的计划

艾某某在28团博源境第小区购置一套新房正准备装修,打算让孩子在华山二小上学,于是在2022年4月29日与孙某某洽商装修事宜。5月9日,孙某某以某装修公司的名义与艾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孙某某开始施工,艾某某也向孙某某预付19500元的装修费用。本该顺利进行的计划,却在2022年6月初骤然停止。

争锋相对的立场

原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

“5月29日,我发现已砌筑完成的厨房墙体没有安装过梁(合同预算中明确为钢梁或钢筋混凝土过梁),随即向孙某某询问,孙某某回复后期让木工用木板做过梁。之前我已告知孙某某厨房要做吊轨门,过梁一定要能承重,所以必须要用钢梁或钢筋混凝土过梁,孙某某却说可以用钢梁或钢筋混凝土过梁,但必须加钱,我不同意增加预算。”艾某某说。

而孙某某则认为,艾某某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而且经常修改图纸无法满足艾某某的需求,只能停止施工。因双方各执己见,一直协商未果。


便捷高效的处理

“这事一直拖着也不是办法。”艾某某想。在得知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诉前调解,既能节约诉讼成本,也可以快速解决纠纷,于是,艾某某便向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工程承包合同》,孙某某退回其已支付的预付款15302.53元,同时对已施工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工程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则按《合同解除工程结算表》扣除相应施工费用;并签订诉前调解同意书。

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员额法官收到案件后,认为该案件最好能够诉前化解,否则进入诉讼程序后,通过司法鉴定对该案已完工工程量、是否存在工程质量瑕疵以及因质量瑕疵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确定,鉴定所需的费用高、时间长。而本案所涉标的不大,这样不仅会增加双方诉讼成本,而且会影响艾某某的房屋装修进度,导致其孩子上学无法正常入住,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于是,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艾某某认为,孙某某已完工部分的价值为4197.47元;而孙某某坚决不同意,其认为已完工部分的价值在6000元左右,双方调解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同双方阐明该案走诉讼需要花费的时间、金钱损耗较大,并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上分别做思想工作,分析利害,给出合理建议。

柳暗花明的结局

最后,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同时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孙某某施工的部分价值为5200元,孙某某当庭向艾某某退还装修款14300元,双方就此事再无异议。

法官寄语:

近年来,因房屋装修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导致“喜事”变成“头疼事”。遇到此类情况,法官提醒:双方要签订书面的装修合同,并在合同中对装修质量的标准进行量化和具体明确,包括对建材的规格、标准、颜色和品牌等进行明确,使得后续验收房屋有合同依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加强沟通,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在收房前对装修质量进行相应检查,确定装修质量没有异议后再行入住。如果产生纠纷,要及时通过协商、申请调解、提起诉讼等方式合理维权,及时止损。

 
责任编辑:凌澍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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