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要打官司!”赖大哥在临近下班不到十分钟之时急匆匆地来到焉耆垦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向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说道。
立案庭工作人员看赖大哥如此着急,放下手头正在处理的其他案件,向赖大哥问道:“大哥,您别着急慢慢说,怎么了,是要起诉嘛,我先看看您手里的材料”。工作人员接过赖大哥手里的材料开始办理登记手续,一旁的赖大哥也讲起了事发起因。
2017年,冯某在赖大哥处培育辣椒苗,当年陆续支付了部分育苗款,经结算尚余6360元未付,后于11月10日出具欠条一份。之后的两年里,赖大哥多次催要,冯某却因种种未能支付分文。为了保住欠条的“有效期”,赖大哥三番五次找到冯某“没钱给,但也得有个说法,你必须得给我换条子······”在赖大哥的执意要求下,冯某于2019年11月9日重新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20年3月30日前还清。再次约定的还款期限早已逾期,冯某却迟迟未见踪影,也没有如数付钱的意思。赖大哥多次打电话催要,冯某总是再三推脱。
陈述到辛酸讨债之处,赖大哥难掩内心气愤中夹杂着些许无奈的复杂情绪,“这三年的时间里,我给他打过好几次电话,他都说过一段时间,等有钱了马上还,后面就不接电话了······最近两天我又打电话问他要钱,他却嚣张地说我的条子已经过期了,让我到法院告,随便告······”
“欠的钱倒是不多,但这也是我跟媳妇辛苦劳作的血汗钱,对于这样的癞子,我不蒸馒头,也要争口气,非要打官司,让法院给我们一个公道!”
隔壁办公室的立案庭负责人张蕊闻讯而来,一边安抚着情绪激动的赖某,一边向工作人员了解事情原委,随即便做起赖大哥的解释疏导工作。张蕊法官耐心细致地说道,赖大哥所称的过期,在法律上指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具体而言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分为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三大类。具体到本案而言,赖大哥手中拿的欠条并未“过期”。听了张法官的专业解答,赖大哥总算完全平复了情绪,“张法官,实在对不起,刚才没能克制住,影响了你们······”
“诉讼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我们尊重您执意要起诉的意愿,这样吧,赖大哥,您先根据我们工作人员的指引办理立案登记手续,把冯某的电话给我,我想听听他怎么说,与此同时也想给你们调解一下,如果能够以较为平和的方式解决您的问题,还是希望能够得到您的配合!”“您好,是冯某吗,我是焉耆垦区法院的张蕊法官,有这么个事情想跟您沟通了解些情况······”随即拨通了冯某的电话,经过简短的交流,张法官了解到,冯某并未提及欠条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而是称没有付钱的原因是赖大哥培育的辣椒苗出现了质量问题,当年多次找寻赖大哥解决但迟迟未予露面,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也没有留存任何证据,现如今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诉”,既然对方不讲诚信,要打官司那就奉陪到底!
“赖大哥,冯某承认欠钱,也愿意给,没有说条子过期不付钱的话,这里面可能有啥误会,不管那句话是从哪里听说的,您也别再往心里去;冯大哥称之所以没给您钱,是因为育苗出现了质量问题,咱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到底有没有这回事儿,如果确实有,还希望换位思考一下,客观地把人家的损失问题一并解决了······”找到案涉纷争的症结点之后,张蕊法官“线下线上”有的放矢地做着赖、冯二人的释法工作。最终,经过不到20分钟的时间,赖、冯二人达成和解,扣除未计算在内但确实已经支付的3000元及冯某的部分损失,冯某当场向赖大哥支付剩余育苗欠款2800元。
调解临近终了,身处电话视频远端的冯某说道:“感谢你,张法官,为了我们这点小事还占用了你们的下班时间,经过你们这样的处理,我也就放心了!”
“叮,微信收款2800元”听到悦耳动听的提示音后,赖大哥面露满意的笑容,称赞道:“我为自己刚才的不冷静、不理智,向你们道歉!纠缠了五六年的纠纷,你们用不到半小时就解决了,办事效率太高了······”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不是鼓励债务人想方设法拖延义务的履行,也不是鼓励债务人不劳而获,不履行债务,而在于稳定财产关系、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法院更好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196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