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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万欠款,法官“云庭审”一朝调解
作者:马丹  发布时间:2022-09-02 12:06:47 打印 字号: | |

叮铃叮铃…….

“是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法官吗?最近疫情静态管理,我们来不了法院,但这事儿你们可得管啊!他欠钱不还!”电话那头的吴先生,对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诉说着自己的不满。

据吴先生称,早在去年7月,许先生(化名)向吴先生(化名)签订了购销合同,购买了一套240主副机造粒设备,价格为200000元,以及51450元的配件,总计251450元。但许先生并未直接支付货款,而是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于当年11月12日还清欠款,否则愿承担违约金以及拖欠造成的法律后果。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吴先生联系许先生,却得到暂无还款能力的答复,只言再缓一缓。这一缓,便到了今年8月。无法接受一拖再拖的吴先生,只得一纸诉状递至法院,以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鉴于疫情反复,为配合抗疫工作的开展,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法官决定运用线上调解的方式,对双方的矛盾进行化解。

“哎,咋还闹到法院来了嘛,我跟他说了无数次我的情况,确实是因为资金问题,一下子给不了这么多钱,以前合作了那么多次,才多大的事儿非要告我。”在云庭审视频中,许先生连连抱怨吴先生催款太急。

法官敏锐地察觉到,此纠纷的根源在于许先生对履行支付义务的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违约的责任。于是法官重点对吴先生展开了释法说理。

法官说道:“作为欠款人,我们应该主动和对方联系,说明近期的状况,共同商议一个双方都认可的办法,才是正确解决问题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使双方的损失最小化,也可使自己的违约金稳定在可接受范围以内。而当前许先生久拖不付,如果造成了吴先生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听闻法官的一番解释,吴先生方才理解地点了点头。

法官继续说道:“然而经我们了解,许先生的资金周转问题确属实情。但是欠款纠纷仍需尽快解决,至少对吴先生来说,不能因25万元款项迟迟不到位,而蒙受其他损失。加之双方之前有过多次合作,都相知相识,所以为尽快解决双方的纠纷,我提议,许先生秉持积极主动的态度,分期支付251450元货款,具体支付金额、分期次数、支付时间,双方今天就可以作出商议,达成一致意见。”许先生和吴先生听了法官的调解方案后,纷纷表示赞同。

最后,许先生保证,2022年11月10日前,支付吴先生货款100000元,剩余151450元,于2023年3月30日前付清。至此,双方在法官的努力调解下,达成了一致意见,调解工作取得了圆满效果。

【法官提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责任编辑:曾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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