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给我们公司的承诺书上,承诺对你们的债务自愿承担,这还不是债务加入这是什么?你和他们就是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没什么好说的。”某混凝土公司的负责人气愤地说。
“你们签的什么东西和我们没关系,我也不想知道。对你所说的什么债务加入,我们不认可!这分明是债务转移了。”某水利公司反驳说。
“这个欠款呢,我们确认向混凝土公司承诺对其中64万元承担责任,但水利公司对这95万余元欠款早该给人家结了,拖了这么久是什么意思?”某建筑公司回答说。
这是一起涉及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在这起案件中有争议的部分就是涉及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的问题。在大多数人的眼里这两种好像都没有什么区别,感觉都差不多,但是在法官的眼里却大大不同。
2020年4月,混凝土公司与水利公司签订了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在2021年11月,经水利公司与混凝土公司核算,尚欠混凝土公司95万余元货款未付。2022年1月,建筑公司自愿向混凝土公司承诺对上述欠款中的64万余元承担责任。截止到开庭前,上述欠款公司都未向混凝土公司结清欠款,所以混凝土公司才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的争议在于水利公司不想对所欠的95万余元货款全部承担,认为建筑公司既然承诺了对欠款中的64万余元承担责任,这64万余元就应该由建筑公司付清,水利公司只用还剩下的钱就行了,认为这是债务转移。混凝土公司认为建筑公司只是自愿替某水利公司承担64万余元货款,并没有说免去水利公司的责任,认为这是债务加入,建筑公司与水利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对这一争议焦点反复进行了辩论。
通过法官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也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在实际调查中查明,造成双方对债务是加入还是转移有了分歧,因为建筑公司与混凝土公司签的承诺书上,并没有对原债务人水利公司64万元债务免责。
在明确了这一分歧后,法官认定建筑公司与债权人混凝土公司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属于债务加入,原债务人水利公司并不脱离债务关系,不构成债务转移。故最终判决水利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最后表示,市场经济主体在作出或接受相关担保时,应当尽量明确所约定承担债务的范围和形式,避免产生争议。
法官说法
一、两者表示的意思不同
(1)债务转移是债务人将债务关系整体或者一部分进行处理;(2)债务加入是债务人与加入人一起承担这个债务。
二、两者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
(1)债务转移中债务全部转移是指原债务人对债务完全免责;(2)债务部分转移是指原债务人与受让人承担按份责任,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与加入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三、《民法典》相关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