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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非儿戏 私自外出恐收监
作者:许烈锌  发布时间:2022-08-13 00:08: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三十一团司法所任所长会同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牛法官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刘某进行严肃训诫谈话,并对其开展法治教育,进一步强化了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

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因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22年6月,刘某无视社区矫正规定,未经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同意,私自外出脱离监管三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树立社区矫正执法权威,严肃矫正纪律,8月10日,牛法官作为该案件的主审法官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刘某进行训诫谈话,并对其开展法治教育。

训诫过程中,牛法官向刘某释明了在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并组织其再次学习《社区矫正法》,用身边因不服从管理规定最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进行了警示教育,强调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后果,明确提出改正的方向和期限,告诫刘某要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服刑机会,悔过自新。经训诫谈话后,刘某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及不良影响,表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好好改正。

此次训诫谈话,及时有效地教育了社区矫正人员,提高了社区矫正人员的遵规守法意识,使社区矫正人员真正从内心接受和服从监管,增强了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自觉性,最大程度上预防了脱管、漏管、虚管现象的发生和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可能。后续,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将更加深入学习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助推全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迈进法治化新时代。

法官提示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责任编辑:王梦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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