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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场干活绞折手指 究竟谁之过?
作者:卓 维  发布时间:2022-08-11 23:57:37 打印 字号: | |

“我用机器打着玉米粒儿喂鹿,一不注意玉米放多了些,我怕玉米卡在机器里,本想断了电再去拿出来,结果把手指头给绞折了。本来是他雇的我,结果现在他说跟他无关,医疗费、误工费都不赔偿给我,我上哪说理去!”近日,罗先生来到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将自己一肚子苦水向法官倾诉。

据罗先生称,2022年1月23日龙先生因身体不适,请罗先生帮忙喂养几天鹿,约定每天支付200元劳务费,于是罗先生即日起开始为龙先生从事养鹿工作。然而两天后的中午,罗先生在给鹿粉碎饲料的过程中,左手环指被粉碎机皮带绞伤,造成左手环指远端粉碎性骨折。目前虽已治愈,然而是罗先生自己垫付了各项费用。事后,罗先生要求龙先生赔偿医疗费等各项开支,但龙先生表示与己无关,没有赔偿意愿。无奈下,罗先生只得一纸诉状递至法院,以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在了解到情况后,法官立即邀请龙先生来法院调解。一到调解室,龙先生也一肚子苦水:“他纯属是自己不注意导致的,况且他不是给我养鹿,鹿场是团里的,按道理应该是团场雇的他,那他受伤赔偿不应当找团场吗?为什么要我赔呢?”

法官在查看双方提供的证据,耐心听取各自的说辞后,判断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对雇佣关系的认识不同,所以导致赔偿责任的划分不同。于是法官从《民法典》的角度,耐心为双方当事人进行解释。

法官对龙先生说道:“劳务关系是指一方在一定或者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在此纠纷中,是由龙先生称身体抱恙而口头约定请罗先生到鹿场帮忙,并且根据转账记录看,也是由龙先生每日向罗先生转账200元工资代替龙先生工作,而并非鹿场支付,所以龙先生与罗先生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听了法官的解读,龙先生方才领悟地点了点头。

法官继续说道:“既然劳务关系已经理清,下面就需要探讨责任划分的问题。首先,罗先生作为雇员从事养鹿有数十年之久,能够熟练操作粉碎机,也应当知道用手去拿粉碎机卡住的玉米具有一定危险性,但仍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手指绞伤,故而存在过错。然而罗先生在该纠纷中从事养鹿活动而受伤,是为龙先生的利益,但龙先生未能证明对罗先生尽到了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故而,对损害结果也存在过错。所以结合双方过错行为,酌情各自承担50%。根据医疗费用等相关票据,龙先生还需赔偿罗先生4330.05元。”

最后,龙先生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调解工作取得了圆满效果。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王梦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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