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兄弟借款我担保,到期不还被起诉。我只是签了个字。既没借钱也没花钱,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李某、屈某、梁某等一行8人来到法院向法官诉说自己的无辜与无奈,但这几个人真的就无辜吗?
案情回顾
近日,第二师焉耆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来屈某、梁某、李某等8人为被告张某夫妇提供保证担保,于2021年3月26日在焉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十四团信用社借款1850000.00元,由于借款利息已逾期,经二十四团信用社信贷员多次催讨,至今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二十四团信用社无奈将借款人及担保人共10人起诉至焉耆垦院。
案件受理后,焉耆垦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别联系张某、屈某、梁某、李某等10人送达相关材料,李某、屈某、梁某等8人承认自己为张某夫妇担保借款的事实,办案工作人员及时告知8人担保贷款的逾期未还担保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焉耆垦院排除各种困难,多次到当事人家里进行送达,在三番五次邀约后,一行10人于2022年8月1日来到法院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中其8人感觉自己甚是无辜,纷纷表示在提供担保时没有什么利益的,就是无法拒绝“好朋友”的盛情邀请,简单地只是在借款合同上签个字,自己并没有用钱更不需要还钱。对于担保人的这种说法,法官一边安抚当事人的情绪一边耐心地向当事人普及担保借款相关法律责任。经过三个小时的调解,8位担保人在明白相关法律责任后,后悔不已,激动的情绪也渐渐平静了下来。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得知借款人可以在双方约定期限内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后都深深地舒了一口气。最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借款人张某夫妇分两次还款,于2023年10月31日前还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不知道担保的法律意义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担保人出于信任、碍于面子往往无法拒绝“好哥们”“亲戚”,简单地认为只是在借据或借款合同上签个字,自己没有实际用钱更不需要还钱,盲目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非儿戏,一旦被担保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