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沈国华同志,自2002年入院至今,始终恪尽职守,亲身践行着“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他深知,自己手中的审判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应当用它来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与社会的和谐安宁。
沈国华出生于第二师三十六团,父母均为普通的兵团团场职工。2002年5月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工作。从参加工作以来,沈国华就把自己的人生追求定位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之中。沈国华凭着对法官职业的忠诚和热爱,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公执法,忘我工作,以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赢得了广大法院干警的好评,由于成绩显著,被多次授予优秀公务员、优秀法官、办案能手等荣誉称号。
人民至上,群众利益绝无小事
2020年4月,一名六旬老人被骑摩托车的张某撞伤,因事故发生时双方均未报案,导致此事故无责任认定。被告张某在诉讼之初,极力推脱事故责任,虽经过庭审双方举证质证后态度稍有转变,但仍然以没钱为由不同意赔偿。他通过庭审前和庭审后多次调解,收效甚微。在宣判之前,他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析法理,讲情理,客观阐明案件可能产生的后果,矫正了被告固有的无责任认定就不必承担责任的心理预期,最终调解成功,被告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
沈国华在审判工作中,始终贯彻司法为民的理念,处处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他还曾接到一件劳务合同纠纷案,原、被告都是困难群众,住所地离法院较远,交通不便。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其往返和住店开支以及便利诉讼,他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巡回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加班加点快速制作了判决书,当庭送达。事后原告激动地对沈国华说道:“不知道该怎样道谢,你们真是咱老百姓的贴心人,人民的好法官啊!”
公正廉洁,坚决维护法律尊严
公正办案,廉洁是根本。沈国华从严落实最高法院“三个规定”,将“三个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将司法为民、廉洁从政的服务宗旨落实到每一起案件的审理中。在工作中,他始终拒说情,拒吃请,拒收当事人的一切财物,坚持做到秉公执法,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他主审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被告的代理律师是沈国华的同学。案件审理期间,同学专程上门说情,要求沈国华看在同学的面子上,给予照顾。面对同学企盼的目光,沈国华耐心地解释:“办案是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我会依照实际情况如实办理,不会因情谊而对案件的哪一方有意照顾,假如对方是我更亲近的人,我若不能秉公处理,岂不是也在侵害合法权益呢?”听完这番话,老同学仍觉沈国华不通情理,拂袖而去,但这依然改变不了沈国华秉公无私的工作态度。在友情、亲情与法律之间,沈国华始终执著坚定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坚持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尊严。
正是这种一心为民、尽心尽责,廉洁律己的工作态度,使得沈国华受到了前来解决矛盾纠纷群众们的一致好评。沈国华表示:“正因为珍惜这份荣誉,在日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秉持无私奉献、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不断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建设和谐辖区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