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官方抖音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因口舌之争,赔了近10万,亏不亏?
作者:盛云华  发布时间:2022-01-18 10:15:15 打印 字号: | |


  “我没有打他,是他打的我,我不应该赔钱!”何某急切地向法官辩解到。而另一边郑某理直气壮地喊道:“就是你骂我,你还打我了,难道不应该赔偿吗?”       

何某与郑某本是一个工地上的工友,两人却因一句脏话引发了不小的纠纷。起诉到法院后,二人均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郑某在某工地开挖掘机,何某在该工地上做饭。2020年10月27日,何某在工地食堂门口,向盛完饭经过的郑某说:“这个人,吃了一大碗肉,还能吃两碗菜。”郑某听后认为何某在用言语讥讽他,两人因此发生争吵,而后扭打起来。

   厮打过程中,郑某右肩膀受伤,其先后在铁门关市人民医院、二师库尔勒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肩袖撕裂损伤。郑某随后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何某处罚500元罚款。同时,该派出所委托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对郑某的伤情、致伤原因及此次案件是否与伤情有关联性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郑某“右肩袖损伤及其冈上肌腱撕裂”损伤事实明确,其外伤与扭打有因果关系,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郑某又委托新疆康正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成因、后期治疗费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一)郑某右肩部损伤术后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二)郑某因损伤休息期限评定为12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6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90日;(三)后期治疗费需人民币5000元。郑某为此支付鉴定费用3240元。  

   于是郑某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179505.19元。一审中,何某认为伤残程度太重,申请对郑某的伤情重新再次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新疆美愿双语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机构鉴定意见为:郑某右肩袖损伤遗留右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评定为10(+)级伤残。何某为此支付了960元鉴定费。

   一审法院认为,二人因何某说郑某的一句话发生争吵,乃至互相厮打,双方均未能冷静处理问题,使本该避免的肢体冲突没有避免,对此次事件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根据鉴定意见书以及郑某自身关节退变等因素,认定郑某自负40%的责任,何某承担60%责任,即郑某赔偿何某91422.36元。

   二师中级法院法官接到两人的上诉状之后,首先对双方存在的言语不当、厮打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又针对双方不服的赔偿内容一项一项进行分析和解释,最终何某与郑某终于意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一致认为一审判决公平合理,自愿撤回上诉,法官见此情景,准许双方当事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提醒

1

重复鉴定的法律后果:

   郑某受伤后向派出所报警,该派出所委托了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对郑某的伤情、致伤原因及此次案件是否与伤情有关联性进行鉴定。之后郑某又委托新疆康正司法鉴定所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属于重复鉴定。法院认定1000元鉴定费应由由郑某自行承担。       

在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往往不服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要求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重复鉴定,如果鉴定结果一致,对重复发生的鉴定费用,往往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需慎重,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法官需重点审查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若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则基于该鉴定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将不会被采纳。

2

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在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撤回上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责任编辑:王虎成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