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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怎么能撞坏钢?!保险公司:这修理费我不赔!
作者:赵风娇  发布时间:2022-01-13 17:15:52 打印 字号: | |


   “我不服,141116.4元维修费也太贵了!陈某肯定有猫腻!”某保险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将陈某和王某上诉到了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这是一起小车撞上采棉机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0年11月7日,王某驾驶自家小轿车穿过棉花地旁时,不小心撞上了陈某停在农田道路旁的采棉机。由于王某购买了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后,两人并没有因赔偿问题而起争执,王某向陈某道歉后就淡定的掏出手机给自己保险所在的某保险公司打电话。某保险公司接到报警并到现场勘查,并指定了修理厂对陈某损坏的采棉机进行修理。

   一切都井然有序的进行着,陈某只要按照流程操作,保险公司理赔就能将这件事圆满解决。受疫情影响,采棉机修理完毕后,已到了2021年,陈某拿着相应的票据和维修清单共141 116.4元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时,某保险公司却突然转变态度,拒绝理赔该笔款项。原本大家还和和气气的,怎么一下就翻脸不认账了呢?陈某对某保险公司的做法感到不解。       

原来,某保险公司拿到账单后,认为陈某修理费明显过高,可能存在不正当花费。且王某的小车前杠呈塑料材质,采棉机的分采器外壳是钢质,小车前杠不可能将彩棉机的钢质“抓手”碰坏。

   

   于是某保险公司委托了新疆某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对两车相撞受损程度进行了鉴定,结论为:“采棉机前部左端采摘头受损程度不符合王某车体前左侧部一次性接触所形成”。鉴定结论一出,相当于陈某的采棉机坏的部分有可能不全是王某的小车导致的,某保险公司更不愿意赔偿陈某的采棉机修理费了。

   陈某则认为,其修理采棉机厂家为某保险公司勘验人员在现场勘查后指定的专业维修点,自己维修清单等手续齐全。且王某购买的保险商业理赔金额在100万元范围内,修理费才14万多,完全在理赔范围内。自己的采棉机停靠在路边时还完好能工作,遭受撞击后就出现了功能障碍,新疆某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在事故时隔一年后,仅依据事故现场的图片作出鉴定意见,并且没有通知陈某与王某参与鉴定过程,程序违法,鉴定意见不具备真实性,某保险公司必须理赔。

   

   陈某的一番话并没有让某保险公司就此罢休。某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调取库尔勒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对涉案人员的询问笔录以及该大队委托作出的事故物证鉴定书。法院最终查明:2020年12月22日,某保险公司委托李某向库尔勒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王某涉嫌保险诈骗,库尔勒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做询问笔录,最终认为王某不构成保险诈骗。这下某保险公司没辙了。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陈某赔偿车辆损失2000元,在商业保险限额内向陈某赔偿车辆损失139 116.4元,合计为141 116.4元。

法官释法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对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以及141 116.4元修理费提出异议。因某保险公司现场勘验人员为专业人士,对事故现场勘验有基本的工作经验,如果事故现场存在可疑情形,应当及时报警并固定现场。而该公司在勘验后径行安排案涉车辆到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应认定为对两车相撞的事实认可,其在修理完成后才提出质疑,造成本案有些事实无法查清的责任,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王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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